国际阶段程序
1. 谁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公民或中国法人。
(2) 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
2.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PCT国际申请的注意事项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提出PCT 国际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再以此为优先权提出PCT国际申请,也可直接提出PCT国际申请。
3. 提交PCT国际申请所需的文件及要求
(1)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为,PCT国际申请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① 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 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② 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申请文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 受两种语言:中文或英文。
③ 提交的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a.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PCT国际申请提出的。申请人应 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统一制定的请求书中包含“下列 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字样,即 该项要求得到满足;
b. 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④ 提交说明书。
⑤ 提交权利要求书。
(2)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虽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仍应及时 提交:
①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 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使国际申请日改变并可能导致优先权 逾期。
② 摘要。
③ 委托书。
④ 涉及核苷酸/氨基酸序列时,提交的电子形式序列表。 等等。
(3)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式一份。
4. 缴纳费用的规定申请人应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据称的PCT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检索费、国际申请费(适用时,缴纳国际申请附加费)。费用数额及其他费用见后续费用表。
5. 国际检索
每件PCT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 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就由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 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 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 见。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涉及的主题按规定不要求进行检索;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致于无法进 行有意义的检索;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形式序列表; 等等。
6. 国际检索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7. 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 成国际公布。申请人如果希望提前进行国际公布,可以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并在适用时缴纳特别公布费(CHF200)。
8.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并按规定 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 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作为国际初 步审查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国际检索阶段,申请人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在国际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 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 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最后会得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 初步报告)。该报告对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 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9.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 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传送国际 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 日起二十二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 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或自优先权日 起二十二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以后到期为准。
10.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完成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二十八个月或自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六个月, 以后到期为准。
11. 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1)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申请人收到国际 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向国际局提出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 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
注意:如果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宣布不制定国际检 索报告的决定,则不允许按照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2)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修改:即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起至审查员起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