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备案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2
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校:
中国(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面向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业领域开展快速协同保护的机构。对保护中心成功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申请快速预审、专利复审及无效请求快速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服务,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将大幅缩短其审查周期。为了更好地服务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鼓励技术创新,确保保护中心优质服务资源切实服务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专利申请质量高、知识产权意识突出的优势企事业单位,保护中心拟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时间
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15日
二、备案申请条件
申请备案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区在沈阳市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校;
(二)申请备案的单位的生产、研发和经营方向包含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测控装置、智能装备关键基础零部件、重大成套设备制造、智能加工装备、增材制造(3D打印)、工业机器人及高档数控机床、智能机器人及相关硬件、航空装备制造、其他航空装备制造、卫星装备制造、卫星应用技术设备、铁路高端装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装备制造、轨道交通其他装备制造、高技术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新能源汽车装置、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相关设施)。
(三)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以及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且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备案申请材料
(一)中国(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申请表,需加盖公章(详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主体不能清楚说明其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的单位,应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备案管理
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 75 号)有关规定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详见附件2)及《承诺书》(详见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半年内,此类预审材料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 以上的;
(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 5 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六)已备案申请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 5 件;
(七)后期发现存在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保护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备案主体,保护中心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进行告知。
五、备案方式
申请备案主体将备案申请材料送至或者快递至中国(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同时将申报文件电子稿发送至邮箱:zgsy_ippc@163.com。
六、备案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校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保护中心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形成备案名单;
(四)保护中心将备案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七、材料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中国(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联系人:徐丽、祝国飞
联系电话:024-23897701、23897714(传真)
邮箱:zgsy_ippc@163.com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405
附件1:中国(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附件2: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
附件3:承诺书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保护处
2019年4月19日
附件1:


附件2:
中国(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
第一条 通过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接受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
第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地址及申请领域应符合保护中心的要求。
第三条 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一)申请不满足第一至三条之一规定的;
(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的;
(三)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专利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第七条 申请人应预先缴纳公告印刷费、授权后第一年的年费、印花税等费用,但缴纳上述费用并不意味相关专利申请必将获得授权。如最终该项专利申请未被授权,则上述费用未被实际使用,申请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附件3:
承诺书(试行)
申请人现将名称为 的专利申请提交,请求获得中国(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中心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申请人自愿遵守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承诺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四、申请人承诺将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在提交申请时,尽可能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的要求。
五、申请人承诺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如果按照有关的规定必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将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六、申请人承诺不提交《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七、申请人承诺对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
八、申请人承诺提交的专利申请不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九、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一、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十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申请人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十三、对于审查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的约请,申请人将积极予以配合。
十四、申请人知悉并自愿承担有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例如抵触申请带来的专利权不稳定性。对于在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申请人将不会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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